正确行使诉权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,也是诉讼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。但是,盲目诉讼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,而且影响了正常的诉讼程序,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。以下案例奉劝人们在自己的“合法”权益受到侵害时,一定要三思而行,切莫固执己见,滥用诉权。
为续香火签协议 婆婆索赔被驳回 王沟村年近六旬的张老太太早年丧夫,受传统旧观念影响,老人做梦都想有个孙子。今年6月,小儿子因为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不幸身亡,而儿媳王某已怀有两个月的身孕,这给深陷丧子之痛的张老太太略微带来了一些安慰。但张老太太担心儿子不在了,儿媳会因为改嫁而将孩子“做掉”,于是婆媳二人签订了一份“香火协议”,儿媳保证把与丈夫共同的“结晶”生下来,如有违约,情愿承担3万元的违约金。后来,王某禁不住家人和朋友的劝说,瞒着婆婆将孩子“做掉”了。得知这一“噩耗”,张老太太当时就晕了过去,醒来之后的老人突然想起双方曾经签过的“香火协议”,一气之下将儿媳告上了法庭,要求其赔偿自己3万元的违约金。 法院审理后认为:我国法律明确规定,依法保护妇女的生育权,“香火协议”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而无效,因此认定原、被告签订的“香火协议”无效,驳回了张老太太的诉讼请求。
母亲追讨怀胎费
于法无据不支持 作为原告的李老太太今年70岁,共生育有四个子女,均已成家。10年前,李老太太与丈夫离婚后一直独自生活。随着年龄的增大,李老太太的身体每况愈下,却没有得到儿女们的照顾。其与三个儿子虽不常往来,但母子关系还算融洽。在赡养问题上,其与女儿产生分歧。李老太太一气之下将女儿起诉到法院,要求女儿履行赡养义务,并要求女儿支付她怀胎10月产生的费用10000元,以及女儿幼时三年的吃奶费用600元。 法院审理认为: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母亲,缺乏生活来源,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,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,但要求子女支付怀胎费和哺乳费,没有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判决其女儿每月支付母亲现金50元、面粉10公斤、大米5公斤,并负担其四分之一的医疗费用。
迷信棺材有朝向
滥用诉权被驳回 2007年1月20日,河南淅川县赵庄村村民李良华之父病逝,1月22日出殡,请被告李新年等8人义务帮工抬棺,将棺材放入坟中。后来,李良华听说8名帮工将棺材放入坟中是小头朝里,大头朝外,违反了当地的“风俗”,遂于同年3月6日邀请亲朋好友到场,并叫8名帮工挖开坟墓,看到棺材放置果真如同传闻。原告李良华就叫8名帮工将棺材改作大头朝里小头朝外。因协商不成,李良华遂将李新年等8人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重新埋葬的费用1100元,并以被告错放棺材朝向违反“风俗”引起原告精神高度紧张为由,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。 法院审理认为:符合公序良俗的风俗习惯才受到法律的保护,棺材放置应大头朝里小头朝外的做法是一种迷信而非良俗。原告以8被告的做法违反当地“风俗”为由,要求8被告赔偿于法无据,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。 |